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钟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均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后离职。2017年,钟某某和周某某了解到技防公司的客户报警系统到期,便携带其离职后保留的印有**公司公章的收据及发票,穿着工作服、冒充**公司人员骗取客户服务费。钟某某和周某某具体的诈骗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钟某某和周某某与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栋**楼的**广告公司,以续签报警服务器为由,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3600元。
2.2017年12月10日,钟某某和周某某来到宝安区**一路**号铺**火锅店,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
3.2017年12月11日,钟某某和周某某来到宝安区西乡街道**工业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3600元。
4.2018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与嫌疑人钟某某来到宝安区**湾**栋**幼儿园,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400元。
5.2018年1月12日,钟某某和周某某来到宝安区**路**大厦**楼**房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2400元。
6.2018年1月中旬,钟某某和周某某来到位于宝安区西乡**区**大厦六楼的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伍某某人民币2400元。
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报案于2018年4月18日报案至公安机关,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19年7月19日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收据,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王某某、林某某、叶某某、王某某、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熊春明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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