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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63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涟源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钟某某用虚假发票和病例资料等资料,到涟源市三甲医保站申请报销医疗费用。经涟源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核实,钟某某申请报销住院医疗费用100854.19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可保险费用为42087元,二次大病补助可报销费用为14994元,总计可报销金额为57081元。因涟源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审核时发现而未能得逞。

2018年6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经涟源市公安局六亩塘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证明、病例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助理:李勇南

2018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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