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0********,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人员,家住湖南省龙山县**街道**村**组**号。2015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微信群与被害人周某某取得联系后,以帮被害人周某某通过购买长沙市社保的方式取得长沙市购房资格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共计人民币18071元。事后,被告人钟某某退还了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000元,剩余15071元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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