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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单元**号,原**集团**工人。2014年9月19日因吸食毒品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10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20年6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二年。于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矿区一矿、二矿、三矿等多地,多次冒充电工,以帮助被害人将家中电表调慢为由,对三十五名中老年受害人实施诈骗,共计诈骗人民币377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楼**单元楼内,敲开**号受害人刘某甲的家门,向其谎称自己是修电表的工作人员,骗受害人称其家中电表漏电,然后以帮助受害人把电表调慢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16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2020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号楼**单元楼内,以借凳子为由,敲开**号受害人白某某的家门,向其谎称自己是查电表的工作人员,骗受害人称其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75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2020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号楼附近,尾随受害人武某某行至**单元楼内,主动与其搭讪,攀老乡关系,向其谎称自己是查电表工作人员,骗受害人家中漏电严重,后以帮其调慢电表、给领导买烟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18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4.2020年5月7日中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号楼附近,尾随受害人张某甲行至**号楼**单元楼内,向其谎称自己叫“张某乙”,是**管电职工,主动与受害人搭讪,骗其家中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给领导买烟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55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5.2020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楼**门附近,向受害人郭某某谎称自己是查电表的工作人员,骗其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给领导买烟等为由,骗取受害人软云香烟一条(经鉴定涉案香烟的价格为230元一条),所得赃物用于个人吸食。

6.2020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楼**单元楼内,向受害人付某甲谎称自己是查电表的工作人员,帮其检查家中电表是否漏电,后骗受害人称其家中电表漏电,然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给领导买烟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700元及一条苏烟(经鉴定涉案香烟的价格为220元一条),所得赃款及赃物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及吸食。

7.2020年4月24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到**矿**楼附近,尾随受害人魏某某行至**楼**单元**号家门口,向其谎称自己是**公司管电工人,帮其检查家中电表是否漏电,然后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给领导买烟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65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8.2020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楼附近,主动和受害人李某甲搭讪,向其谎称自己是查电表的工作人员,以帮其检查家中电表是否漏电为由,跟随受害人回到**楼**门**号家中,骗其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处理电表漏电问题、给领导买烟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15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9.2020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小区附近,主动与报警人赵某某的公公搭讪、攀老乡关系,并谎称自己叫“高某甲”,是电工,可以帮其检查家中电表问题,后跟随其回到**楼**门**号家中检查电表,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后以维修电表索要好处费为由,骗取报警人赵某某的公公及婆婆(苏某某)现金12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0.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区附近,尾随受害人马某甲行至**区**楼**单元楼内,向其谎称自己是检查电表的工人,帮其检查家中电表后,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处理电表漏电问题索要好处费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2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1.2020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号楼**门楼内,向受害人程某甲谎称自己是检修电表的工人,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调慢电表,给领导买烟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7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2.2020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小区附近,尾随受害人高某甲行至**小区**号楼**单元楼内,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检查电表、给领导买烟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3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3.2020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小区**号楼**单元楼内,以借凳子检查电表为名敲开**号受害人杨某甲的家门,向其谎称自己是**供电局的工作人员,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4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4.2020年3月11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到**矿**号楼**单元楼内,跟随受害人张某丙的丈夫进入**号家中,向其谎称自己是修电表的工人,骗其称其家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索要好处费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11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5.2020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号楼内,向受害人王某甲谎称自己叫“高某丙”,是供电队检查电表的工作人员,骗其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解决电表漏电问题、给领导买烟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18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6.2020年2月29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号楼**单元楼内,向受害人郝某某谎称自己是检查电表设备的工作人员,骗其家中电表线路漏电,后以维修电表索要好处费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1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7.2020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楼**单元楼内,主动与受害人张某丁搭讪、攀老乡关系,谎称自己叫“高某丁”,是检查电表的工人,骗其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给领导买烟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8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8.2020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到**号楼**单元楼内,以借凳子检查电表为名,敲开**号受害人程某乙的家门,向其谎称自己是检查电表的工作人员,骗其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给领导买烟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2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19.2019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区**号楼**单元楼内,以检查电表为名,敲开**号受害人田某某的家门,向其谎称自己是检查电表的工作人员,骗其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给领导买烟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85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0.2019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号楼内,与报警人张某戊的父亲张某己主动搭讪、攀附老乡关系,谎称自己是供电局的工作人员,骗其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给领导买烟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4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1.2019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街**号楼内,主动与受害人李某乙搭讪,谎称自己是供电局的工人,跟随李某乙回到**号楼**号家中,骗其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给领导买烟等理由,骗取受害人现金69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2.2019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小区**号楼**单元楼内,向受害人王某乙谎称自己叫“刘某乙”,是检查电表的工人,跟随王某乙回到**号家中,骗其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把电表调慢、给领导买烟等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108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3.2018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区**号楼**单元楼内,向受害人曹某某谎称自己姓“刘”,是**处的电工,跟随受害人来到**号家中,骗其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向领导说情把电表调慢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17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4.2018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钟某某到**小区**号楼**单元楼内,主动与报警人马某乙的父亲马某丙搭讪,跟随其来到**号家中,骗其家中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给领导买烟等理由,骗取受害人现金12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5.2018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路**号楼**单元楼内,以借凳子为由敲开**号受害人杨某乙的家门,向其谎称自己是供电局的工作人员,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以帮其修改电表、给领导买烟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2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6.2018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区**号楼**单元楼内,向受害人刘某丙谎称自己是供电局的工作人员,跟随其来到**号家中检查电表,后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以帮其维修电表、给领导买烟送礼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18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7.2018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到**苑**号楼**单元楼内,向受害人李某丙谎称自己是修电表的工人,后来到**号家中帮其检查电表,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索要好处费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16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8.2018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厂**号楼**单元楼内,向受害人王某丙谎称自己是供电局的工作人员,跟随其来到**号家中检查电表,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索要好处费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650元和两瓶酒(经鉴定涉案的两瓶酒无法估价),所得赃款、赃物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9.2018年8月19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到**号楼**单元楼内,与报警人王某丁的母亲主动搭讪,谎称自己是**供电的工作人员,跟随其来到**号家中检查电表是否漏电,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改电表、给领导买烟送礼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5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0.2018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到**小区**号楼**单元楼内,以借凳子检查电表为由,敲开**号受害人付某乙的家门,谎称自己是检修电表的工作人员,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给领导买烟送礼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5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1.2018年7月1日中午,被告人钟某某到**小区**号楼附近,主动与受害人桑某某搭讪,跟随其来到**单元**号家中帮其检查电表,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漏电索要好处费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115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2.2018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区**号楼**单元楼内,向受害人王某丁谎称自己是检查电表的工作人员,骗其称家中漏电,后以帮其调慢电表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1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3.2018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矿**号楼**单元楼内,与受害人刘某丁搭讪,谎称自己“刘某戊”,是检修电表的工人,跟随其来到**号家中检查电表,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调慢电表给领导买烟送礼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75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4.2018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楼**号楼**单元楼内,与受害人史某某主动搭讪、攀老乡关系,谎称自己是**的电工,跟随其来到**号家中检查电表,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维修电表给领导买烟送礼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2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5.2017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到**街**号楼**单元楼内,以借凳子检查电表为由,敲开**号受害人周某某的家门,谎称自己是维修电表的电工,帮其检查家中电表后骗其称家中电表漏电,后以帮其向领导说情维修电表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6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充电工上门给被害人检修电表,虚构被害人家中电表漏电,然后以帮被害人将家中电表调慢为由,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顺利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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