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镇**村**下*号,居住地万安县开发区二区***小区*栋*单元*01,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钟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万安县工业园二期**足疗店,因资金紧张便对其店员廖某某谎称出9000元钱就可以办理汽车驾驶证,骗取廖某某先后五次微信转账共9000元钱,并将骗取的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钟某某为了应付廖某某,使用昵称“云南黄教练学车”的微信号冒充汽车教练继续欺骗廖某某。
案发后钟某某将9000元钱退还被害人廖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9000元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属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
检察官助理:罗**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钟达旗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开发区二区***小区*栋*单元*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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