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号)。2020年1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荔湾区南漖村烟厂对出的花地河边等地虚构妹妹被车撞伤住院、妹妹病情严重死亡需要买墓地、老婆重病、母亲身体不适需要做手术急需用钱、投资“本汀钓具”等事实,多次诈骗被害人黄某某、陆某某、敖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62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荔湾区南漖村烟厂对出的花地河边等地,向被害人黄某某虚构其妹妹因被车撞伤住进医院治疗、妹妹病情严重,不够钱支付治疗费、妹妹因病情严重死亡,不够钱帮妹妹买墓地等事实,诈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荔湾区南漖村烟厂对出的花地河边等地,向被害人卢某某虚构老婆得了重病急需钱、妹妹被车撞成重伤急需用钱、妹妹在医院治疗急需用钱等事实,诈骗得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75000元。
3、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荔湾区南漖村烟厂对出的花地河边等地,向被害人敖某某虚构其有一个钓鱼品牌“本汀钓具”的活动可以投资,收益为本金的10%,并谎称一个月就能拿回本金和收益的事实,诈骗得被害人敖某某人民币90000元。其后,被告人钟某某又分别虚构了开车撞伤人没钱赔、其母亲身体不适需要医药费做手术、要花钱宴请“本汀钓具”工作人员吃饭、汽车加油没钱、没带钱包身上没钱、骑电动车受伤需要钱治疗、买手机不够钱、房屋贷款需要手续费等事实,对被害人敖某某继续实施诈骗。经统计,被告人钟某某共计诈骗得被害人敖某某人民币18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3.证人黄某连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卢某某、敖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凡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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