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某某口罩出售信息。2月17日,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栋***室的被害人刘某某在家中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钟某某联系购买口罩事宜,双方商议以单价人民币2.8元的价格,交易15000个口罩,共计人民币42000元。随即被害人刘某某向被告人钟某某微信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某某。同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快递了25个口罩,并在快递现场拍摄了他人寄送大件快递的箱子照片,随后将真实的快递单号及照片发给了被害人刘某某作证明。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向被告人钟某某支付余款人民币37000元,并继续联系购买更多口罩。被告人钟某某谎称还可以提供30000个口罩,以寄少量口罩的同样手法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人民币84000元。同月19日,被害人刘某某收到数量相差甚远的口罩后,发现被骗,随即报案。被告人钟某某得知报案后于同月21日通过异地现金存款方式退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0000元。
同月21日19时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在广东省廉江市***大道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钟某某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疫情况前置核查初查表、情况说明、转账记录、电子回单及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实施诈骗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华红
(院印)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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