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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钟某某在世纪佳缘交友网上虚构假名李某某,使用网上下载的帅哥照片、豪车照片、PS李某某房产证照片来冒充高富帅与被害人莫某某网恋。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钟某某虚构自己酒后开车撞人的事实,以需要支付伤者医疗费、丧葬费等为由骗取莫某某共计人民币129600元,并将骗款均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生活开支,后谎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了需要去坐牢以此与莫某某断绝联系。莫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号**栋**单元**号房分18次转款给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银行流水账单、微

信账单、支付宝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前科材料书证;

2.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进行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路

助理检察官:詹贵学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关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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