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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4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住梧州市长洲区**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2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在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以“帮忙购买养老保险”为名,诈骗陆某某72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2014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来到贵港市港北区生活,化名“杨某甲”与刘某某生活在一起,通过假冒律师帮忙追债、帮忙办理养老保险、家人生病急需钱等方式、借口向被害人黎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韦某甲、韦某乙、麦某某等人收取手续费或借款,骗取他人钱款共计232560元,已归还5406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以“借款”为名骗取黎某某100450元,已归还14900元。

2、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以“借款”为名骗取何某某、陈某某夫妇共计100000元。

3、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假冒律师身份,以“帮忙追债收取手续费”或者以“借款”为名骗取杨某乙10210元。

4、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假冒律师的身份,编造各种理由以“借款”为名骗取杨某丙共40200元,已归还13666元。

5、2018年11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假冒律师身份,以“帮忙购买法院拍卖的车辆”为名骗取韦某甲20000元,已归还13000元。

6、2018年 11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假冒律师身份,以“帮忙追债收取手续费”为名骗取韦某乙5000元。

7、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假冒律师身份,以“帮忙购买养老保险”、“帮忙处理银行信用卡逾期”为名诈骗麦某某21500元,已归还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结婚证”复印件、欠条、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清单、借条和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某、黎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韦某甲、韦某乙、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湘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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