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冯宇钦,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9********。

辩护人陆晓峰,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58********。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钟某某虚构自己系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副行长等事实,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帮银行客户转贷可赚取利息、卖房需还贷款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傅某某、吕某某、金某某、张某甲、伊某某、方某某、彭某某等人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造成七被害人损失共计233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钟某某以帮银行客户转贷可以赚取高利息为由,从被害人傅某某处多次骗取钱款共计225万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后归还了部分本息,共造成被害人傅某某损失89.2万元。

2.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钟某某以还贷款周转3天后归还为由,从被害人吕某某处骗取钱款15万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后归还3万元,造成被害人吕某某损失12万元。

3.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钟某某虚构其房产需还清贷款的事实,从被害人金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万元,经被害人催讨后归还3万元,造成被害人金某某损失7万元。

4.2018年6月1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以帮银行客户转贷可以赚取高利息为由,从被害人张某甲处多次骗取钱款共计50万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后归还了部分本息,共造成被害人张某甲损失20万元。

5.2018年9月,被告人钟某某以帮银行客户转贷可以赚取高利息为由,从被害人伊某某处多次骗取钱款共计12.5万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后归还10万元,造成被害人伊某某损失2.5万元。

6.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钟某某以帮银行客户转贷可以赚取高利息为由,从被害人方某某处多次骗取钱款共计37.72万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后归还了部分本息,共造成被害人方某某损失19.66万元。

7.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钟某某以帮朋友张某乙转贷可以赚取高利息、三天内归还本金为由,以张某乙的名义从被害人彭某某处骗取钱款95万元,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后陆续支付了利息共计12.02万元,造成被害人彭某某损失82.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借条复印件、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微信账单,安置房买卖合同、证明复印件,借条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离职报告复印件,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吴某某、张某乙、龚某某、许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傅某某、吕某某、金某某、张某甲、伊某某、方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20326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