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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无业,家住**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钟某某在于都县贡江镇**路**公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从事“**直播”引流吸粉、推荐粉丝工作,在“世纪佳缘”手机APP中获取受害人刘某某的联系方式后,钟某某使用其妻子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手机卡,注册了一个的微信昵称“之一”、账号为zxc*********的微信,与刘某某添加微信好友。在微信聊天过程中,钟某某告诉刘某某其叫曾某某,女,1995年出生,在深圳一家美容店上班,并在微信头像附上一张年轻貌美的女子照片,通过微信聊天,钟某某知道刘某某是四川人,在网络公司上班,月薪一万三千元。两人在玩过几次“英雄联盟”的游戏后,刘某某对“曾某某”产生好感,随后刘某某向“曾汐梅”表白,“曾某某”答应做刘某某的女朋友,为进一步取得刘某某的信任,钟某某请公司女同事曾某某在其微信中发了一条语音信息,两人慢慢发展成网恋关系。2020年5月19日至6月17日,钟某某以虚构手机坏了需要购买、自己生病住院等事实为由,先后骗取刘某某177950元,所得钱款被其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李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晓斌

检察官助理:张建华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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