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现住海南省东方市**镇**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昌江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昌江县公安局逮捕执行逮捕。
辩护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钟某某在东方市**镇**公园附近的“**网吧”上网时,跟一个名叫“阿某某”的人学会在电脑、手机上通过在游戏里发布虚假的游戏币充值广告进行诈骗。其用电脑登陆淘宝软件,在淘宝上购买QQ号,然后在QQ上找人买了微信号,用购买来的QQ联系一个QQ昵称为“**”的“金主”(身份待查),由这个“金主”提供充值网站的前台域名和充值网站的后台,之后由钟某某在游戏里发布虚假充值广告,骗取被害人充值现金到“金主”提供的充值网站中,所充值钱款由“金主”提成25%,剩余75%“金主”转账到钟某某的微信上,钟某某再通过当地的一些小商店以微信支付的方式从商店套取现金。
2020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东方市**镇**路的“**水吧”内,通过手机在“**”手游上发布“100元人民币=8万元宝+90万银两,需要的添加QQ”的虚假游戏币充值广告。被害人颜某某看到钟某某发布的充值广告后信以为真,随即添加了钟某某留下的QQ号(号码:**,昵称:**)联系其充值购买游戏币,钟某某便把虚假网站域名(**)发给颜某某,让其注册充值,颜某某通过充值平台充值了101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后,钟某某以需要再充值980元才能开通外网充值链接为由,让颜某某再充值980元,并说到时候可以提现,颜某某遂通过充值二维码充值了980元。过了半小时,钟某某充当该充值平台的客服对颜某某说,因充值超时,需要再充值1960元才能提现,让颜某某再次充值1960元,被害人颜某某通过二维码再次充值了1960元,接着钟某某又以颜某某充值时,银行账户输入错误导致了账号被冻结为借口,要求其再充值6880元才能解冻,被害人颜某某又再次通过二维码充值了6880元,但仍未能提现,钟某某又以充值平台未解冻成功为由,再次要求被害人颜某某充值6880元,颜某某这才发觉自己被骗便不再充值,至此,钟某某共计诈骗颜某某9921元,随后颜某某便向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公安局报案。钟某某通过此次诈骗,在与上家“金主”分成后,共计获利7440元。2020年4月13日,昌江县公安局根据公安部推送的窝点线索,将钟某某抓获,经审讯,钟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5月22日,钟某某家属代其退赔颜某某9921元,被害人颜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告人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二十张(海南农信社银行卡二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二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三张、平安银行卡三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二张、中国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三张、中国光大银行卡二张、招商银行卡二张)、汽车钥匙一把、POS机三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五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关于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逮捕必要性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认罪认罚告知书、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QQ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业务凭证、谅解书、收款条;
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7.视听资料:钟某某诈骗案检验结果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充值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颜某某99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诈骗颜某某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帮其退赃9921元给被害人颜某某,被害人颜某某已出具谅解书谅解钟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旭
书 记 员:吉承高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POS机三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五部;未随案移送银行卡二十张、汽车钥匙一把现存放于昌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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