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12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江益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城帝**小区**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8日、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1年开始受被害人张某某委托,为被害人位于本市福田区**广场**号楼**房的深圳市**设备有限公司报税。2014年起,被告人钟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虚构其公司所需要缴纳的税款,以此为借口拿张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是43406172********)去消费,或者由被害人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人钟某某转账。经统计,被告人钟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虚假的纳税证明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71763.96元。被告人钟某某将赃款用于还赌债、消费挥霍。
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钟某某受被害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委托,帮其公司缴纳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被告人钟某某向被害单位骗取了相应税款后,并未如实缴纳到税务机关,而是自行将其挥霍。经统计,被告人钟某某在此期间总共骗取人民币294076.38元。2018年12月,被告人钟某某向该公司还款人民币2万元。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经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银行交易明细,信用卡消费明细,纳税证明,代理服务协议,聊天记录截图,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被害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委托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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