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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诈骗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住河南省南阳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泰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初,孙某某(已判决)准备在辽源市周边实施诈骗,于是准备了十余捆用冥币制作的假币和十五瓶用急支糖浆制作的假冒蛇毒,随后联系了秦某某(已判决)、孙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并于2017年11月初将三人召集至辽源市东丰县自己的家中,教授其余三人实施诈骗的手法。2017年11月某日,秦某某用自己的作案陌陌号码(陌陌号:5575*****,陌陌名:心缘)搜索到被害人吴某某,并与其成为陌陌好友取得对方信任。秦某某对被害人吴某某称自己名叫“高峰”,黑龙江人,做药材生意。2017年12月27日早,钟某某带着事先准备的假币来到了四百货丙纶场吴某某的家中找秦某某谎称自己想高价购买蛇毒,秦某某带吴某某与冒充出售蛇毒的药商张某某(已判决)见面。交谈后,张某某进入楼道内从躲在楼上的孙某某手中接过事先准备的假蛇毒,下楼交给秦某某,并称自己的蛇毒可以让秦某某拿回去化验。秦某某拿出一捆假币交给张某某,然后带着此瓶假蛇毒与吴某某回到吴某某家中同钟某某见面,并让钟某某检验此瓶假蛇毒,钟某某假装检测后称该蛇毒是真品,欲大量购入。秦某某对吴某某称这笔蛇毒买卖,每瓶可挣差价3000元,共十五瓶蛇毒,可以赚取45000元钱,但是自己手中的资金不够,秦某某向吴某某提出让其帮忙垫付部分资金,待交易后给某某分红。吴某某信以为真与秦某某一起来到辽源市西安区四百货工商银行,取出自己的存款30000元交给秦某某,与秦某某一起与张某某见面,秦某某将自己包中的7捆假币与吴某某交给自己的3万元现金一起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给二人一个用黑色袋子装的塑料箱,内有瓶装假蛇毒。完成交易后秦某某、张某某借故脱逃,诈骗所得30000元,秦某某分得1万余元、孙某某分得7000余元、张某某、钟某某每人分得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秦某某等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取得他人信任,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爽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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