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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一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村委会**村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2020年05月05日、2020年5月7日上午,被告人钟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广场附近向刘某某贩卖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共三次。

2020年05月07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驾驶摩托车(无牌照)准备到盈江县**镇**村委会**广场送5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给刘某某,当行至**广场的大门左侧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钟某某身穿黄色短裤的左侧前裤包查获外用灰色卫生纸包装内用白色书本纸装着的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0.12克),从其身穿黄色短裤的右侧前裤包查获用纸装着的毒品海洛因一包(净重:0.38克),在右侧后裤包查获人民币808元,在其左手查获HONOR-X9牌手机一部;后民警在被告人钟某某位于盈江县**村委会**村民**组的家中卧室衣柜下面查获外用黄色塑料袋包装内用白色书本纸装着的毒品海洛因三包(净重:1.31克)。本案共查获毒品海洛因1.8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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