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住莱西市**镇**小区**号楼**单元401户。2018年8月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2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3月11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在莱西市204国道和烟台路**道西侧,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某约9.5克冰毒,魏某某用微信给钟某某转账7000元,钟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
2019年11月9日上午,魏某某联系被告人钟某某购买冰毒,钟某某将约9.5克冰毒装在一纸巾袋内放在莱西市**高速路口西侧200米左右路北的一个道路指示牌下面的草丛里,后魏某某开车将冰毒取走,并用微信给钟某某转账7000元,钟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
2019年11月15日中午12时左右,魏某某联系被告人钟某某购买冰毒,钟某某将约3.8克冰毒装在一纸巾袋内放在莱西市**高速路口西侧200米左右路北的一个道路指示牌下面的草丛里,后魏某某开车将冰毒取走,并用微信给钟某某转账4000元,钟某某从中获利500元。
以上,被告人钟某某共计贩卖冰毒三次约2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伟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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