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巷**巷**号。因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2020年4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2000元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武陵区城区多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黄某某、唐某某贩卖毒品,同年4月28日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搜出冰毒疑似物0.55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0.13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武陵区**小区**栋**号房内将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以3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2.2020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武陵区**公寓**栋**楼将一小包冰毒和麻古混合物以3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3.2020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武陵区**小区**栋**号房内将一粒半麻古以3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
4.2020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街道**公馆大门口将一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以3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_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1730736****);
2.随案移送案卷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