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钟某某,外号“二莽”、“二哥”,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身份群众,居民身份证件号:5110021973********,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栋**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前科:钟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200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10月27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人 孙仙强 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6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黄角井团结街九江鱼庄对面向邱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
2.2019年11月7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甜城故事外向邱某某贩卖30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
另查明:2019年11月7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内江市东兴区八号盘查时将准备贩卖毒品的钟某某抓获,从其随身手包内查获疑似冰毒、麻古数包,后经称量疑似冰毒、麻古共计7.72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查获的疑似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钟某某的手机两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等;
3.证人邱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毒品称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有贩毒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钟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钟某某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志坪
2020年0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毒品称量视频光碟1张;
3.散页材料11页,换押证3联;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钟某某手机二部(华为、vivo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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