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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9********,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街道**路**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街道**号**号楼**室。均因吸毒,于2018年9月2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钟某某经马某某介绍认识毒品买家杨某某,双方商定钟某某以1400元(人民币,下同)贩卖7克大麻给杨某某,杨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将1400元转账给钟某某,钟某某收款后以1400元从上家沈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7克大麻,并指示沈某甲按其提供的地址以快递方式送达给杨某某。杨某某将其中部分大麻给程某某,后白某某、王某某获得大麻并在台州市椒江区一酒吧内吸食。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广东省珠海车站被抓获。钟某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吸毒人员信息、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沈某甲、程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财付通转账记录(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大麻予以贩卖,计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建华

检察官助理:闫桦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02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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