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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紫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通过手机联系、微信转账等方式,在紫金县紫城镇中埔村新高速桥底下的养鸡场附近将1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得款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微信截图、户籍信息等;

    2、证人刘某某、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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