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路**号,住河源市源城区**公寓**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接到他人求购毒品冰毒的要求后,于当日凌晨5时许,在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路130号附近向吸毒人员曾某某贩卖了一个约0.6克的毒品冰毒包仔,收取毒资1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杨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冰毒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勇强
检察官助理:黄鹏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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