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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汕尾市城区人,户籍地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城西新园居委**路**号,住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巷**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与吸毒人员徐某某以手机作为联络工具,双方通过手机通话或微信联系毒品交易事宜,约定毒品交易地点,钟某某通过现金、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徐某某收取毒资。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13时许在汕尾市区金海文荣中学附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某半瓶120毫升瓶装含有可待因成分的“万咳疗”止咳水,于同年8月9日16时许在汕尾市区城内坎下城关帝庙附近以230元的价格贩卖给徐某某一瓶“万咳疗”止咳水,于同年8月26日18时许、9月3日10时许、9月9日19时许先后三次在汕尾市区海关码头以230元的价格各贩卖给徐某某一瓶“万咳疗”止咳水,于同年9月15日13时许、9月16日19时许、9月17日17时许先后三次分别在汕尾市区海关码头、市区罗马广场垃圾站附近以220元的价格各贩卖给徐某某一瓶“万咳疗”止咳水,于同年9月20日13时许、9月21日16时许、9月25日16时许,先后三次在汕尾市区罗马广场垃圾站附近以230元的价格各贩卖给徐某某一瓶“万咳疗”止咳水。

综上,2019年7月18日至9月25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先后十一次贩卖合计十瓶半含有可待因成分的“万咳疗”止咳水给徐某某,共收取毒资2370元。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汕尾市区香洲头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在其身上搜获含有可待因成分的“万咳疗”止咳水半瓶、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多次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其被查获的半瓶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自己有吸食毒品的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丽娜

2020年1月16日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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