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吉安市万安县**镇**村**号。曾于2018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赣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6000元,于2019年7月25日释放。本案因其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钟某某(吉安人)与严某某(另案处理,安远人)微信聊天商量毒品交易,商量好后,严某某以800元/个的价格向钟某某购买1个冰毒(约0.5克)。严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了钟某某800元。半小时后,钟某某发微信告知严某某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隧道旁等待接收冰毒,钟某某在一辆开着双闪灯的车内等待。严某某开车过来找到钟某某后,钟某某在车内将一个用广告纸包裹的约0.5克冰毒交给了严某某手中。严某某收到该冰毒后用于自己吸食。
2.2020年5月,钟某某在微信里问邝某某(另案处理,寻乌人,2016年曾在信丰务工时与钟某某同事过)有无人需要毒品。同年5月28日13时许,当邝某某得知刘某某(另案处理,信丰人)需要购买冰毒时,邝某某告诉了钟某某。且邝某某与刘某某微信聊天,商量好1000元卖给刘某某2个冰毒(约1克)。而在此之前,刘某某与杜某某(安远人)微信聊天,商量好1800元卖给杜某某2个冰毒。在杜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刘某某1800元后,刘某某将收到的18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邝某某1000元,从中赚取800元差价。邝某某收到刘某某的10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钟某某900元,从中赚取差价100元。
约半小时后,肖某某(待查)在赣州市章贡区**道将一用纸包好的冰毒交给钟某某。期间,钟某某电话联系邝某某到赣州章贡区**路“**时光酒店”拿冰毒。17时许,邝某某拿到钟某某当面交来的冰毒后,邝某某将冰毒放在酒店门口树下,并拍了照片及“**时光酒店”的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刘某某,随后离开。后刘某某通过郭某某发来的照片及信息在该处找到冰毒,但里面只有1个冰毒(约0.5克)。刘某某拿到该1个冰毒后自己截留了一些。因当时刘某某在赣州,杜某某在安远,刘某某就联系了一顺风车司机(该司机对毒品不知情),将一个纸袋(纸袋内装有一件白色衣服,衣服上用胶带粘好该个冰毒)交给司机寄往安远县。5月30日凌晨1:00时许,杜某某在安远县城“**楼盘”后门路边与顺风车司机碰面,收到了刘某某寄来的1个冰毒,但一直未对该冰毒进行处理。6月16日15:00时许,杜某某主动将收到的冰毒上交到安远县公安局。经鉴定,该送检的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20年6月18日15时许,严某某自称是邝某某的朋友而与钟某某在微信聊天,商量好800元/个的价格向钟某某购买1个冰毒。在支付毒资时,严某某先后通过扫钟某某发来的微信收款码及支付宝收款码,但均支付不成功,后钟某某又发给严某某一个户主为欧阳某某(待查)的农业银行账户(卡号为62284823113********),严某某用其支付宝向该银行账上汇款了800元。当日17时许,钟某某发微信告知严某某到赣州市章贡区**大桥旁“**酒店”五楼楼梯间消防管道边上拿冰毒,但严某某到该处后,未见到钟某某也未发现冰毒。之后严某某无法联系上钟某某。
2020年7月28日,万安县公安局将钟某某依法传唤归案,经检测,钟某某的尿检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呈阳性。其于同年7月29日被行政拘留在万远县看守所。经进一步调查,钟某某还涉嫌贩卖毒品罪,同年8月13日,钟某某被移送至安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材料、微信截图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同案人供述及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工作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基本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毒品并销售给他人,卖给其不大认识的人或为了售卖毒品而贩卖毒品,其行为不属于替人代购代买及居间介绍的行为,其2次贩卖毒品数量约1.5克甲基苯丙胺,另有1次贩卖毒品数量约0.5克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钟某某具有累犯、部分坦白、部分犯罪未遂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志敏
检察官助理:何晓芳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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