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崇义县**乡**村**组。2012年6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7月14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下旬至5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4次向何某某、邓某某有偿出售冰毒共计2.5克;并且在崇义县**乡**村**组住所内,4次容留何某某、刘某某、邓某某吸食冰毒。其中:

1、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何某某和刘某某二人来到被告人钟某某家中,被告人钟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出售冰毒0.8克后,容留何某某、刘某某二人吸食冰毒1次;

2、同年3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在家中以4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出售冰毒0.8克后,容留何某某吸食冰毒1次;

3、同年4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在家中以4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出售冰毒0.8克后,容留何某某吸食冰毒1次;

4、同年5月17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在家中以50元的价格向邓某某出售冰毒0.1克后,容留邓某某吸食冰毒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电子称、吸毒工具等物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有偿向他人出售毒品;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烜

2017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物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