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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住赣州市章贡区**新区**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会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下午五六点钟左右,吸毒人员刘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另案处理)、何某某等人为吸食毒品需要,刘某某向被告人钟某某求购毒品冰毒,双方经过微信聊天商议,约定好冰毒的价格为每个(重约0.6克)800元。刘某某为购买两个冰毒,通过微信“扫二维码付款”方式向钟某某转账1600元(分两次,每次800元)。钟某某随后将其中1300元(分两次,第一次500元、第二次8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给其朋友刘某某(另案处理),并叫刘某某准备两个冰毒(每个约0.6克)用于交付给刘某某。刘某某立即联系并安排销售毒品的上家交付冰毒。因上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导致刘某某等人未能领取到冰毒。当晚,刘某某将1300元购毒款退还给钟某某。钟某某再向刘某某退还了800元,并称剩余800元等以后有钱再退还。钟某某未退还的800元,其中300元被用于钟某某和刘某某喝奶茶、超市购物等消费,另500元被钟某某占有所得。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钟某某被会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钟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于2019年8月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而非法销售约1.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因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福平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卷;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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