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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2********,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宣告了认罪认罚的制度和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在平江县**镇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8日21时许,在平江县南江镇东街南昌**,被告人钟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重约0.2克)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2、2018年10月15日13时许,在平江县**镇**村,被告人钟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重约0.2克)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3、2018年10月16日16时许,在平江县**镇**村,被告人钟某某以25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重约0.2克)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通话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 娇

助理检察员:钟志强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物证袋一个(内含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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