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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8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大麻给李某某、邵某某(均另案处理)、温某某(己行政处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日、9月底、10月8日、11月1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花蕾路附近人行道、花蕾路“新记”饭店等地,以每克180元至200元的价格先后4次向同案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大麻5克、4克、2克、8克共计19克。

2019年11月21日,同案人李某某携带从被告人钟某某购得的毒品大麻(净重1.68克,经鉴定检验出大麻酚、四氢大麻成分)进行贩卖时被抓获。

(2)2019年7月10日、9月17日、9月28日、10月13日,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地铁站B出口附近等地,以每克200元左右的价格先后4次向吸毒人员温某某贩卖毒品大麻4克、3克、2克、4克共计13克,并通过微信收取温某某转账的毒资共2710元。

(3)2019年7月至10月份,被告人钟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花蕾路等地,先后向同案人邵某某共贩卖大麻13次,收取邵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共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作案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破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转账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称重照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邵某某、温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永杰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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