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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某某乙(曾用名某某丙,绰号某某丁),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岑城镇樟木社区**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1996年6月19日、2013年8月16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16年7月7日、2017年12月28日、2019年11月6日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10月25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某某乙在其位于岑溪市岑城镇樟木社区**组**号的家中二楼房间,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邓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告人某某乙及吸毒人员邓某某、黄某某被岑溪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某某乙身上查获毒资200元、净重0.45克的海洛因嫌疑物一小包、净重0.1克的冰毒嫌疑物一小包,经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嫌疑物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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