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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4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号,以300元贩卖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彭某某,公安机关现场挡获彭某某吸食剩下的0.12克冰毒以及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光盘贰张,函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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