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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464号

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00时许在云南省官渡区**村**驾校旁向违法行为人谭某某贩卖净重0.8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在被抓获时,被告人钟某某向谭某车辆上抛弃净重9.1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被告人钟某某对其以300元人民币向谭某某贩卖净重0.82克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以及对其被抓获之前扔在谭欧某车上的净重9.19克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拒不供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取样记录等;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谭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昆)公(司)鉴(理)字[2019]D0663号文书(昆)公(司)鉴(理)字[2019]D0664号文书;6.检查、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为牟取利益,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2019年11月5日

附:

    1. 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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