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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884号

被告人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举报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钟某某称要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毒资1800元。被告人钟某某在清远市**县从“阿某某”处取得1小袋冰毒。

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携带1小包冰毒来到福永街道****KTV 门口,将上述冰毒交给林某某。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钟某某,并从其身上缴获手机1部,从林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疑似毒品。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5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龙

检察官助理:冯绮晴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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