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3时许,群众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钟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双方约定以900元交易2个冰毒,后李某某先微信转账700元和分别发了一个20元和30元的红包给被告人钟某某。当日 21时许,李某某在东莞市长安镇**路**巷**号附近与被告人钟某某见面并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钟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被缴获。经称重:疑似冰毒重0.7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毒品两包;2.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物证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手机检查、人身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录像、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红包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燕玲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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