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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筒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办事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28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前后,被告人钟某某从其上线手中购买毒品后,两次将毒品贩卖给吸贩毒人员冯某某,具体犯罪事实是:

1、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在沅江市**宾馆附近以240元每克的价格将2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贩毒人员冯某某,得款4800元;

2、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某在冯某某租住的**院出租房内将200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贩毒人员冯某某,得款36000元。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有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

4.有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广宇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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