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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湘滨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吸毒人员龚某,从中牟利。

1.2019年10月11日,龚某要钟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钟某某600元。钟某某收款后从微信名为“心不动”(未查实)的贩毒人员手中购得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贩卖给龚某。

2.2019年10月21日,龚某要钟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钟某某650元。钟某某收款后从微信名为“如果”(未查实)的贩毒人员手中以600元价格购得两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将其中一包贩卖给龚某。

3.2019年10月31日,龚某要钟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给钟某某1048元。钟某某收款后从上线向某某手中购得6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贩卖给龚某。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钟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龚某、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雄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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