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钟伟康,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渔民,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7月6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又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3月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7月11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24日、2018年8月12日、2018年8月2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伟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钟伟康在舟山市定海区海山电影院附近向武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8次,共计8.5克,得毒资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00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钟伟康向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得毒资1500元。
2.同月14日,被告人钟伟康向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得毒资1200元。
3.同月18日,被告人钟伟康向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得毒资1200元。
4.同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钟伟康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8克,得毒资1800元。
5.同年8月1日,被告人钟伟康向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8克,得毒资1000元。
6.同月5日,被告人钟伟康向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2克,得毒资2500元。
7.同月10日,被告人钟伟康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得毒资1200元。
8.同月11日,被告人钟伟康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得毒资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伟康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伟康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伟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敏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钟伟康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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