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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毒品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钟伟康,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渔民,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曾因犯开设赌场罪20097月6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201537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7月11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24日2018年8月12日、2018年8月27日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伟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钟伟康在舟山市定海区海山电影院附近向武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8次,共计8.5克,得毒资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00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钟伟康向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7克,得毒资1500元。

2.同月14日,被告人钟伟康向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得毒资1200元。

3.同月18日,被告人钟伟康向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得毒资1200元。

4.同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钟伟康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8克,得毒资1800元。

5.同年8月1日,被告人钟伟康向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8克,得毒资1000元。

6.同月5日,被告人钟伟康向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2克,得毒资2500元。

7.同月10日,被告人钟伟康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得毒资1200元。

8.同月11日,被告人钟伟康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得毒资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伟康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伟康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伟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敏

○二○二十二

附:

1.被告人钟伟康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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