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吸毒人员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并通过支付宝转账了人民币9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则联系被告人钟某某购买冰毒,及将毒资900元转账给钟某某。当日0时许,钟某某将约1克的冰毒放在梅州市蕉岭县桂岭大道南一变电箱上,随后由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三人取得后进行吸食。
2.2019年11月17日,吸毒人员李某某联系王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了人民币11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又联系被告人钟某某购买冰毒,及将毒资中的900元转账给钟某某。次日3时许,钟某某在梅州市梅县区城西高速路口将重量约0.6克的冰毒交给王某某,后该毒品分别被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吸食。
3.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白宫建设中路客家村镇银行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了0.5g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后该毒品被李某某等人吸食。
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被告人钟某某和吸毒人员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尿液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怀金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视听资料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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