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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4********,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在南宁市青秀区**路**街**号摊位上,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将其电脑内的31部淫秽视频贩卖给覃某某的U盘内,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钟某甲的电脑内提取到1442部淫秽视频。经鉴定,上述1473部视频文件均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

4.淫秽物品认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钟某甲现被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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