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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41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1200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道****栋 **室。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2020年8月12日经院批准,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钟某某与群众蒋某某互加为微信好友。当日,蒋某某在其位于我区南湾街道的住处通过微信与钟某某聊天,钟某某声称自己有大量的淫秽短视频可以出售,两人遂约定买卖每20部淫秽短视频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40元。随后,蒋某某分两次共发了80元微信红包给钟某某,钟某某先后发47部短视频给蒋某某。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发送给蒋某某的47部短视频均为淫秽视频;从被告人手机上提取的52部短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鉴定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淫秽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及转帐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琼

                             检察官助理 马云广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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