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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贪污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钟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57********,民族:藏族,文化程度:职高,职业: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文物保护作业人员,石渠县**电影公司负责人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文物保护作业人员,石渠县**电影公司负责人,出生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渠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至1997年,时任原石渠县电影公司负责人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赌博及日常开支,共计金额:70000.00元(柒万元)。

一、1997年1月,被告人钟某某作为电影公司负责人,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私自以电影公司名义与中国农业银行石渠县支行签订定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贷款20000.00元,并以电影公司职工1997年职工工资作为抵押物,借款期限为1年。事后,被告人钟某某利用该笔贷款中的11000.00元左右搞创收开办电影公司集体小卖部,其中首次进货成本9千多元,运费成本2千多元。该集体小卖部经营至始至终都由电影公司负责人钟某某一人负责,小卖部在经营期间盈亏基本持平。被告人钟某某将贷款所剩余金额及集体小卖部每日销售收入,共计20000.00元用于赌博、个人日常开支。至今,该笔贷款20000.00元未归还。

二、1997年4月14日,因贷款所剩余金额及集体小卖部每日销售收入,共计20000.00元已被被告人钟某某用光,被告人钟某某想到电影公司1月至4月职工工资还未拨付,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县财政局申请拨付电影公司1月至4月职工工资20000.00元。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办理现金支票取现的方式支取1月至4月职工工资20000.00元后,将该笔资金继续用于赌博,该笔资金至今未归还。

三、1997年11月11日,被告人钟某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到县财政局申请拨付电影公司5月至10月职工工资30000.00元。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办理现金支票取现的方式支取5月至10月职工工资30000.00元后,用该笔资金偿还个人在他人处所借赌资25000.00元,剩余5000.00元被告人钟某某携款外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清单、贷款合同、银行收入退还书、现金支票;

2.证人证言:证人拉某某、呷某某、郑某某、杨某某、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四川华意司法鉴定所报告书;

5.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钟某某的指认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用于赌博及个人使用,之后潜逃(23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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