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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贷款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钟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甲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钟某甲因自己经营的西昌市艺约美发用品店资金周转困难,便找到凉山州西昌弘信融资担保公司(法人:钟某乙),经协商,由该担保公司担保向凉山州商业银行为钟某甲贷款300万元后,钟某乙使用该笔贷款中的240万元,被告人钟某甲使用60万元。于是,被告人钟某甲提供虚假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经西昌弘信融资担保公司完善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于2013年11月18日在凉山州商业银行贷款300万元,钟某甲实际使用52.5万元,该笔贷款至今逾期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目无国法,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兴碧

任  勇

2018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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