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镇**居委会城管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村**号。因涉嫌赌博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郭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镇**商城经营**便利店。从2017年9月份开始,郭某某在上述便利店内,通过现场投注和微信投注等方式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后郭将其收受的六合彩投注发给被告人钟某某,并与钟进行结算。2019年9月26日23时许,民警通知钟某某到本市**镇**警务区,后对钟进行拘传。民警对钟某某位于本市**镇**村**巷**号和**镇**岗**巷**号的住所进行搜查,缴获写有“81.WB277.US” A4纸1张、写有“账:ZXC1709” A4纸1张、写有“密aass2233”A4纸1张等物品。经查,钟某某从郭某某处共接受外围六合彩约250期,投注额共约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手机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收受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爱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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