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利村乡**村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家住**乡**村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于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钟某某伙同郑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舒某某、朱某某、赖某某、梁某某、李某某(以上均已判决)等人在于都县龙江花园一楼郑某某、刘某某夫妇开设的金橡哈布拉酒庄内以打“冲关”麻将(打100元或200元一个筹码的冲关麻将,上桌前每人发放100个或200个的筹码,每人本金1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钟某某于2014年夏天在郑某某、刘某某夫妇经营的金橡哈布拉酒庄以打100元或200元一个筹码的“冲关”麻将的方式多次和郑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舒某某、朱某某、赖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等人一起赌博,先后一共参赌三、四次,共输了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有关书证;2、证人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钟某某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钟某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满香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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