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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649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5月1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为赚取带工费,为犯罪嫌疑人寿某某(已批捕)走私犀牛角制品入境,2019年5月13日被海关现场查获。据钟某某供述以及其他客观证据表明,案发前,钟某某还走私过犀牛角制品入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犀牛角制品等;2.书证:钟某某、寿某某的出入境记录、通话记录等;3.被告人钟某某及犯罪嫌疑人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犀牛角的鉴定意见、价值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福田口岸的有关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亮星

2019年9月11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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