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辩护人钟卓科,广东航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钟某某在罗定市通过电话联系一名男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该男子购买5瓶“咔哇”开心水。当日,钟某某驾驶粤WP****大众宝来汽车将该5瓶“咔哇”开心水运至佛山市南海区**村**号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粤WP****大众宝来汽车内查获5瓶红褐色液体。经称量,该5瓶红褐色液体净重479.74克。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红褐色液体中均检出γ-羟基丁酸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滕茹刚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散页1份。
3.扣押相关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详见扣押清单。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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