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490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钟某某从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假冒的EPSON牌及CANON牌打印机墨水,后通过淘宝店铺及微信进行销售。2019年8月22日11时许,民警在钟某某租赁的本市**镇**社区**大厦**房查获假冒EPSON牌打印机墨水1574瓶(以单价17元计算,非法经营数额26758元)及CANON牌打印机墨水438瓶(以单价26元计算,非法经营数额11388元),遂抓获钟某某。经统计,钟某某通过淘宝店铺及微信共销售假冒EPSON牌和CANON牌打印机墨水非法经营数额583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路锦
2019年12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1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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