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2********,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个旧市**乡**村民委员会**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6时34分,个旧市公安局贾沙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钟某某家中有枪和炸药,民警到达**乡**村委会**村被告人钟某某家中后,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将两支疑似枪支和两包疑似炸药交给民警。经称量,两包疑似炸药共计8269.49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只疑似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两包疑似炸药物质中均检出NO3-、NH4+。
2019年4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个旧市公安局贾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枪支,且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海滨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乡**村民委员会**村,联系电话1508734****。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碟1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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