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244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5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道**号**房。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起,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私自将雷管1盒存放于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自编之一的保险柜内。2018年7月5日,民警在上址查获被告人钟某某存放于该处的雷管1盒(内有100枚,经鉴定为工业火雷管.纸质.8号)、枪状物1支(经鉴定属于仿真枪支)、弹状物12发(经鉴定,其中6发属于制式枪弹,3发属于非制式枪弹,3发不属于枪弹)等物品。经侦查实验,随机抽取的1号至6号6枚雷管都是有效,测试结果有效性100%。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钟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雷管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志英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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