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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226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连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在连州市﹡﹡﹡﹡﹡﹡号被告人钟某某的家中查获疑似枪支7支,疑似枪弹一批。经鉴定,上述物品有4支枪型物属于自制火药枪、1支枪型物属于自制12号猎枪,以及15发制式枪弹、6发猎枪弹、368发气枪弹。

被告人钟某某主动交代了上述自制12号猎枪是2009年其从钢材店铺购买钢管,借用他人的焊机焊接枪身和钢管,利用自有的柴刀、凿子、铁钉等工具在其家中制造,用于打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制造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4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罪可以从轻处罚;其在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非法制造枪支罪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 袁泰芝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连州市﹡﹡﹡﹡﹡﹡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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