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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钟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1********,汉族,小学肄业,个体,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道**巷**号。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18年12月29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处罚款200元。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左右,被告人钟某某在网上先后购买两支气枪零部件,后在自己位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道**巷**号**摩托车电瓶车维修店内组装成枪支。2019年11月30日,钟某某持枪在资阳市雁江区东风镇高板村大腰水库打猎时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搜出两支气枪。2019年12月9日,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钟某某持有的两支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证;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资公物鉴(痕迹)字[2019]020099号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7.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在彬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在资阳市雁江区**大道**巷**号,电话:1588323****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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