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二部刑诉〔2020〕Z606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7日被逮捕,于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于某某、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募集资金,在本市下城区**大厦**室成立安徽国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粹堂杭州分公司”)。同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钟某某担任国粹堂杭州分公司业务主管,伙同国粹堂杭州分公司负责人艾某某,招聘、管理业务员,通过对外发放传单、组织参观考察等宣传手段,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经统计,在被告人钟某某任职期间,国粹堂杭州分公司共计向6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 780 00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 767 724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江西省瑞金市经民警电话通知后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钟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合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艾某某、郭某某、于某某、金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 强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017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集资参与人投资损失明细表及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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